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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3-02】

鄂职改办〔2000〕20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年11月28日    

 

湖北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制作、科学研究、教学及技术管理、特种工艺、传统工艺、民间工艺、现代工艺(包括工业设计、环境艺术、装饰装修、包装装璜、广告创意、染织服装等)的各个工艺美术门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高级工艺美术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艺美术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艺美术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艺美术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艺美术师工作五年以上。

2.工艺美术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艺美术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美术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荣获政府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工艺美术家称号,或属市(厅)级拔尖人才;

(2)在国家或省重点项目中,承担工艺美术工程、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设计、制作,其成果荣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科研课题的项目,其成果荣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

(4)在工艺美术理论方面有突出贡献,有专著,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一篇或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者;

(5)身怀绝技绝活,或作品风格独特,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展览评比或专业竞赛中获得大奖(金奖、银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获得其他国家级大奖以上荣誉者;

(6)独创或主持设计制作的作品在国家级重要场馆陈设,或被国家级、省级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或在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重大活动中设计中标者;

(7)某项传统工艺美术的主要继承人,其研究、设计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具有承前启后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2.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实施重点工艺美术工程,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设计、制作,其成果荣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2)参加实施重点工艺美术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3)独创或作为主要助手参加设计制作的作品在正式的国际或全国展览评比、专业竞赛中获得大奖(金奖、银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获其他国家级大奖以上荣誉;

(4)独创或主持设计制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重要场馆陈设,或被市(厅)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或在市(厅)级以上重要项目、重大活动中设计中标;

(5)工艺美术理论方面有较深的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评审条件

一、高级工艺美术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第一条必备):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专业技术知识和跟踪本专业最新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熟悉和掌握中国工艺美术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深刻理解,对民族、民间的工艺美术在某方面有独到研究,并能对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提出有关建议与措施;

(3)熟悉本专业有关规范、规程的编制依据,并具有领导、解决创作设计或科研、制作中的技术难题的能力;

(4)能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国内外现代技术管理的先进成果,并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

(5)能够提供本专业有使用价值的调查、考察报告,制定重点项目的总体设计规划方案和单项设计实施计划;

(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制定并发布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划、规范、标准。

2.实践经验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有丰富的科学研究、创作设计、生产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主持过重点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制作,或大、中型工艺美术工程的设计实施;

(2)主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科研项目(等级内定额人员之一者)的规划和具体实施;

(3)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主持、参加过编写市(厅)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制定过本单位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和规定,并为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及付诸实施;

(4)能运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门类,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相应销路,年创汇在8万美元以上,或内销在40万元以上;

(5)在工作中能够审核工艺美术的技术方案并指导生产制作实践,显示出独创性,解决过重大技术问题;

(6)能指导和带领工艺美术师开展工作。在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主持技术培训班不少于两期,传艺带徒不少于10名,其中有的艺徒技艺达到较高水平;

(7)对传统工艺美术、民间工艺美术能继承发展,推陈出新,并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一定经济效益;

(8)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素养,创作、发表或投产、实施过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对艺术创新和生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3.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中的两条:

(1)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

(2)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3)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省(部)级三等奖两项,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

(4)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的一项)获国家专利;

(5)技术成果被省(部)主管部门确认,得到推广应用、决策采纳、效益显著,或传统工艺美术研究成果得到省(部)主管部门确认,对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作出突出成绩;

(6)工艺美术工程技术管理业绩突出,主持的工艺美术工程获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项目奖。

4.撰写和发表以下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著作(作品)之一:

(1)专著。

(2)译著。

(3)部颁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写者。

(4)在国家级、省级科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在市(厅)级科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两篇。

(5)本专业有关作品参加国家级展览两次以上,或省级展览三次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两幅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三幅以上。

(6)撰写过工艺美术中等专业学校以上教材,被三所学校以上使用。

二、工艺美术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第一条必备):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3)对中国工艺美术的优秀传统有基本的理解与把握,能对保护传统工艺美术进行有效的研究和探讨;

(4)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创作设计或科学研究,并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5)在技术管理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或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条例、法规。

2.实践经验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有一定的创作设计、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独立完成过较重点的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或中型工艺美术工程设计;

(2)有较大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

(3)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推陈出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4)参加过企业级以上工艺美术科研项目的工作,是承担该项目的技术骨干;

(5)能采纳、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作设计新品种、新款式、新花色,其产品年创汇在6万美元以上,或内销在20万元以上;

(6)能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开展工作,在技术培训中是主要授课者,在传艺带徒方面有一定贡献。

3.业绩与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

(2)获省(部)级创作、设计、制作奖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二项;

(3)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的一项)获国家专利;

(4)在工艺美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贡献较大,参加指导实施的工艺美术工程获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项目奖;

(5)技术成果被市(厅)主管部门确认,得到推广应用,决策采纳,效益明显,或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为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

4.能够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或专业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不少于二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不少于一幅。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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