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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8-15】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评委会办公室:

现将《黄冈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冈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

 

 

2018720

 

 

黄冈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720日印发

附件:

黄冈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提高申报推荐质量,保证申报推荐工作有序进行,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以德为先、公开透明、注重能力、突出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市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各地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申报。

第二章 推荐标准条件

第五条 申报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该符合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条件的具体推荐标准。

第三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核定年度申报职数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年度申报职数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拟定,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再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核定后的年度申报职数。

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推荐数量控制要求。

(二)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自愿向本单位提出晋升任职资格申请。

(三)民主评议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民主评议及资格审核。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民主评议可综合采取公开述职、考核答辩、群众评议、业绩量化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按名次顺序排列,评议领导小组成员需签字确认。

(四)研究确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民主评议情况,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职数内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五)人选公示

用人单位应在单位醒目位置对年度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

1、拟推荐人员名单和综合排序结果;

2、拟推荐人员的业绩一览表;

3、公示时间不少于 5天(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

第四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七条 单位确定的上报人员的职称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内容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要件必须完整齐全,符合年度申报文件指定的材料目录并按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申报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须填写《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性做出保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推荐环节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并对拟定的申报人选的学历、资历、业绩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核,逐一签字盖章,并签署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部门或单位推荐、申报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是否具有岗位职数、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市区职改办履行申报材料最终审核责任。重点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标准条件、是否具有岗位职数、单位申报程序是否规范以及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学历等要件是否真实齐全,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签字。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不符合申报标准条件或申报程序不规范的申报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市职改办对各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中级职称材料实行评前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人不予推荐评委会评审。对抽查发现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把关不力,提供虚假材料人数超过本单位申报人数20%的,停止该单位本次评审。

第六章 申报纪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要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公开岗位职数、评价标准、推荐程序、参评人员业绩、推荐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四条 申报人凡有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的,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申报工作,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级职改办及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责令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职改办、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对涉及职称的举报件、上级转办件、领导批示件要按信访工作程序进行认真核查。要及时按程序上报核查结果。对上报的核查结果,须明确给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结论及处理意见,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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